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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簡字第75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張文愷

上訴人
即被告
薩摩亞商百思極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粟田経弘(AWATA NOBUHIRO)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傳統藝術中心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4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張文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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