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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17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黃淑芳

原告
信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源
訴訟代理人
陳弘晉

本件原告與被告銓億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964元,應徵裁判費1,66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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