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補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蔡仁昭

  • 當事人
    逸爵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302號 原 告 逸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漢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陳主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劉婉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補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