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簡字第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薩摩亞商百思極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粟田経弘(AWATA NOBUHIRO)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傳統藝術中心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4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