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補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1 日
- 當事人和旺昌噴霧股份有限公司、孫華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12號 原 告 和旺昌噴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華韻 訴訟代理人 張元慈 本件原告與被告銓億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742元,應徵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