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12號
- 原告
- 和旺昌噴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華韻
- 訴訟代理人
- 張元慈
本件原告與被告銓億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25,742元,應徵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