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175號
- 原告
- 信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源
- 訴訟代理人
- 陳弘晉
本件原告與被告銓億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964元,應徵裁判費1,66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