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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補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蔡仁昭
  •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 原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20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複代 理 人 林永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鴻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吳俊毅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7,1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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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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