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補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蔡仁昭
- 法定代理人梁正德
-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20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複代 理 人 林永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鴻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吳俊毅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7,1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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