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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20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蔡仁昭

原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複代理人
林永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鴻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吳俊毅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7,1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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