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補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良一有限公司、王寶華、李麗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219號 原 告 良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寶華 被 告 李麗琴 邱悅敬 邱悅嘉 邱上媛 邱秀宜 邱勇傑 邱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將兩造共有坐落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予以分割。而系爭土地於111年度每平方公 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7,9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9萬7,960元(計算式:7900元×62平方公尺×1/5=979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