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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21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蔡仁昭

原告
良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寶華
被告
李麗琴

邱悅敬

邱悅嘉

邱上媛

邱秀宜

邱勇傑

邱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將兩造共有坐落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以分割。而系爭土地於111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7,9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萬7,960元(計算式:7900元×62平方公尺×1/5=979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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