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219號
- 原告
- 良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寶華
- 被告
- 李麗琴
邱悅敬
邱悅嘉
邱上媛
邱秀宜
邱勇傑
邱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將兩造共有坐落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以分割。而系爭土地於111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7,9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萬7,960元(計算式:7900元×62平方公尺×1/5=979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