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補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蔡仁昭
- 原告胡育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253號 原 告 胡育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翊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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