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補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林彥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294號 原 告 林彥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丞寓即日初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489元,應徵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林仁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