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補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陳麒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306號 原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羅東簡易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