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小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張文愷
  •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 當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雅淇即美好自助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42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莊舜智 被 告 張雅淇即美好自助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蕭亦倫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小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