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10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黃淑芳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鐘鴻裕
被告
樺晴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俊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6月2日上午11時03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訴之聲明尚有須釐清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言詞辯論前具狀表示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樺晴科技有限公司、楊俊南「共同」或「連帶」給付新臺幣35萬9,109元及利息、違約金,並將繕本逕寄對造。

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