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381號

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謝佩玲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松茂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鹿安宮
法定代理人
陳金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除對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裁定提起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外,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