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39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余彥峰
- 即被告
- 欣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富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仁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3日第一審判決,於法定
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之全部,是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83,076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
費44,1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