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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補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
    黃淑芳
  • 法定代理人
    吳慧蘭

  • 原告
    鑫富勝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202號 原 告 鑫富勝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蘭 訴訟代理人 林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宗達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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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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