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補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黃淑芳
- 法定代理人吳慧蘭
- 原告鑫富勝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202號 原 告 鑫富勝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蘭 訴訟代理人 林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宗達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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