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羅保險簡字第1號
- 原告
- 彭慧茹
- 被告
-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伯龍
- 訴訟代理人
- 林聖智
李岱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1年4月15日對被告販售之「法定傳染病保障綜合保險」(下稱系爭保險),已簽立被告提供之「綜合保險要保書」(下稱系爭要保書),並於同日轉帳保險費新臺幣(下同)1,449元。嗣原告於同年5月9日居家隔離,並於同年月13日確診新冠肺炎,遂向被告提出理賠聲請,被告卻於同年6月27日,以原告簽名有疑慮為由而拒絕核保,然系爭保險為人壽險,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3項規定,人壽保險人預收第一期保險費,若核保應溯及承擔核保期間風險,兩造之保險契約應已成立,爰依系爭保險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10,000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且屬不要物契約,非一經交付保險費,保險契約即為生效,仍應由保險人同意要保人聲請(承諾承保),即經當事人就要保及承保之意思互相表示一致,契約始為成立。又預收保險費僅為保險實務作業上為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作法,並非當然表示被告同意承保系爭保險,仍須經被告審核後,再決定是否予以承保,且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規定,被告應確實審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身分及簽章。本件被告收受並審閱原告之系爭要保書後,因對於原告之簽章有疑慮,乃於111年6月27日以簡訊通知原告於收受通知後3個工作天內至被告營業處所簽具聲明書以確認投保意願,惟原告未於期間內至被告營業處所簽具聲明書,被告在無法確認投保意願之情形下,拒絕承保,故系爭保險因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而未成立契約關係,原告自無從據此請求保險金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保險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聲請後簽訂,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保險法第44條、第4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保險人如同意要保人所為要保之聲請,自可簽訂保險契約,如不同意即不應簽訂保險契約(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27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且屬不要物契約,各該條文均僅係訓示而非強制規定,非一經交付保險費,保險契約即為生效,仍應由保險人同意要保人聲請(承諾承保),經當事人就要保及承保之意思互相表示一致,方告成立。該交付之保險費祇係保險人之保險責任依契約約定溯及自要保人要保並繳付保險費之時點開始發生效力而已,初不因要保人預先支付保險費,保險契約即提前生效,此觀同法第44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自明。是保險業務員之招攬行為僅屬要約引誘,要保人出具要保書向保險人投保之要約行為,必俟保險人核保承諾承保後,保險契約始得謂為成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50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要保人提出要保書時為「要約」,保險公司同意承保時為「承諾」,保險契約始為成立。
㈡經查,原告於111年4月15日簽立系爭要保書,並於同日轉帳保險費1,449元,業據提出系爭要保書、轉帳收據等件影本(本院卷第13-15頁)在卷可稽,而被告於111年6月27日發送簡訊通知原告於收受通知後3個工作日內至被告營業處所簽具聲明書,否則將不受理投保,有被告簡訊發送明細清單及簡訊內容(本院卷第43頁、第111頁)在卷為憑,並為原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30頁),又原告未於收受通知後3個工作日內至被告營業處所簽具聲明書,系爭保險未經被告核保等節,亦為原告所自承(本院卷第129-130頁),綜以系爭要保書記載:「聲明事項:…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產壽險公會之會員公司查詢本人在該系統之資料以作為核保及理賠之參考,但各該公司仍應依其本身之核保或理賠標準決定是否承保或理賠,不得僅以前開資料作為承保或理賠之依據。」(本院卷第113頁),而本件保險商品屬任意保險,非基於法律強制規定之保險,原告提出系爭要保書向被告為投保之表示,屬保險之要約,應由被告核保承諾簽立保險單或暫保單,保險契約方屬成立,則被告既已向原告為拒絕承保之意思表示,亦即被告未向原告承諾承保系爭保險,兩造間關於系爭保險之契約關係未成立,堪可認定。原告自無從依據系爭保險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110,000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保險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10,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11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原告負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