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473號
- 原告
- 鑫富勝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慧蘭
- 訴訟代理人
- 林秀鳳
- 被告
- 李宗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羅小字第47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