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495號
- 原告
-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山
- 訴訟代理人
- 黃玉婷
- 被告
- 撼動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子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