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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小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蔡仁昭

  • 當事人
    李雅琪即維欣食品行徐瑞鴻即永鴻商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84號 原 告 李雅琪即維欣食品行 訴訟代理人 康叡琿 被 告 徐瑞鴻即永鴻商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3,020元,及自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1萬3,020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高雪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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