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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簡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謝佩玲

  • 上訴人
    陳燦明陳文送陳美香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文璋、玖崧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燦明 陳文送 陳美香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潘雯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文璋、玖崧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5日第一審判 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2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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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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