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33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燦明
- 即原告
- 陳文送
- 即原告
- 陳美香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潘雯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文璋、玖崧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5日第一審判
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500,2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