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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33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謝佩玲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燦明
即原告
陳文送
即原告
陳美香
共同送達代收人
潘雯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文璋、玖崧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5日第一審判

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500,2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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