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簡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凌鴻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年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4,3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9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