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簡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凌鴻章、宜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王信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宜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21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