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寶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張效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1號 原 告 寶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效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進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7,1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