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補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東陽穀物股份有限公司、賴憲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158號 原 告 東陽穀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憲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立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8,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7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2,281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