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202號
- 原告
- 鑫富勝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慧蘭
- 訴訟代理人
- 林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宗達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羅補字第20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宗達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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