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補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蔡明忠即明欣工程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282號 原 告 蔡明忠即明欣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學成即成峯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