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337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慶言
- 訴訟代理人
- 吳佩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瑜君即愛蕾咪服飾店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4,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