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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補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蔡仁昭
  •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337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吳佩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瑜君即愛蕾咪服飾店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4,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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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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