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補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大谷興業有限公司、陳宗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37號 原 告 大谷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農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昆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