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53號
- 原告
- 羅文昌即旺旺防水工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佳陵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旺旺防水工程之設立登記資料、原告羅文昌、被告李佳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羅補字第5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佳陵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旺旺防水工程之設立登記資料、原告羅文昌、被告李佳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補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