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補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羅文昌即旺旺防水工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53號 原 告 羅文昌即旺旺防水工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佳陵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旺旺防水工程之設立登記資料、原告羅文昌、被告李佳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