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補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劉源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80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俊霖即駿千汽車商行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744元,應徵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黃俊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