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80號
- 原告
-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訴訟代理人
- 林鴻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俊霖即駿千汽車商行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744元,應徵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黃俊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