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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80號

給付權利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夏媁萍

原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俊霖即駿千汽車商行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744元,應徵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黃俊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夏媁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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