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48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蔡仁昭

原告
鴨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榮
被告
青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佩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7,500元,及自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4萬7,500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計 算 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