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20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謝佩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紹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全鑫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鍾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9,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並應提出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

4 書記官 黃家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