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206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亞鑫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紹平
- 被 上訴人
- 即 原 告 全鑫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鍾賢
- 訴訟代理人
- 楊一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1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9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羅東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85頁),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