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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30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蔡仁昭

上訴人
原告
優得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蘭縣立東光國民中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羅東簡易庭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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