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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40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黃千瑀

上 訴 人即

原告
張雅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憲騰、翁金堃、捷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計算式:300萬元+300萬元=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7,5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簡字第401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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