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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45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蔡仁昭

上 訴 人
方芳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成不動產企業社即林志聰間請求給付違約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2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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