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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8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夏媁萍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吳佩蓉
被告
洪瑜君即愛蕾咪服飾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夏媁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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