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65號
- 原告
- 全鑫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鍾賢
- 代理人
- 張立宇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岑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鑫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5,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調解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