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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補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
    謝佩玲
  •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 原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71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訴訟代理人 周學勤 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木溪即鼎億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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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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