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補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信託並限制不動產所有權人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黃淑芳

  • 當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承璋游麗貞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9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承璋 被 告 游麗貞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並限制不動產所有權人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66,708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 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又所指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故應併計本金債權及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游麗貞、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就宜蘭縣○○鄉○○0段0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5分之1,下稱系爭土地)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於111年11月5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並限制被告不動產所有權人移轉登記;㈡被告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應將系爭土地於111年11月5日以信託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將被告游麗貞所有之部分回復登記為被告游麗貞所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與撤銷信託行為標的(即系爭土地)價額,二者中較低者為準。而原告對被告游麗貞之債權截至112年10月19日起訴時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66,708元(即本金265,310元,及自99年12月24日起至起訴日止, 按年息8.86%計算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又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第二類登記謄本可知,系爭土地之價值應起訴時之112年公告現值計算為1,300,320元(計算式:8,400元/㎡×77 4㎡×應有部分1/5=1,300,320元),顯高於原告欲保全之債權 數額,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66,70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補正系爭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須含所有權及他項權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廖文瑜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補字第9…」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