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小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佳森有限公司、黃登獻、佑豐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林東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小字第252號 原 告 佳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登獻 被 告 佑豐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