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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黃淑芳

原告
升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進丁
訴訟代理人
李淑芬
被告
賴漢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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