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7號
- 原告
- 升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進丁
- 訴訟代理人
- 李淑芬
- 被告
- 賴漢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