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206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亞鑫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紹平
- 被 上訴人
- 即 原 告 全鑫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鍾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9,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並應提出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
4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