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251號

調整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黃千瑀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祖華
即被告
任世弘
即被告
張榮賢
即被告
游麗美
即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江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0,2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1,2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黃千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關於上訴人即被告黃祖華部分,原判決判准應調整租金為每
    年28,805元;黃祖華則上訴請求逾每年961元部分應予廢棄
    ,故此部分上訴利益為278,440元【計算式:(28,805元-96
    1元)×10年=278,440元】。
二、關於上訴人即被告任世弘部分,原判決判准應調整租金為每
    年26,970元;任世弘則上訴請求逾每年899元部分應予廢棄
    ,故此部分上訴利益為260,710元【計算式:(26,970元-89
    9元)×10年=260,710元】。
三、關於上訴人即被告張榮賢部分,原判決判准應調整租金為每
    年26,805元;張榮賢則上訴請求逾每年894元部分應予廢棄
    ,故此部分上訴利益為259,110元【計算式:(26,805元-89
    4元)×10年=259,110元】。
四、關於上訴人即被告游麗美部分,原判決判准應調整租金為每
    年28,132元;游麗美則上訴請求逾每年938元部分應予廢棄
    ,故此部分上訴利益為271,940元【計算式:(28,132元-93
    8元)×10年=271,940元】。
五、綜上,本件上訴利益合計為1,070,200元(計算式:278,440
    元+260,710元+259,110元+271,940元=1,070,20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簡字第251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調整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