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454號
- 上 訴 人
- 方芳宗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成不動產企業社即林志聰間請求給付違約金
-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25元,未據上
-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羅簡字第4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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