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4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誼昇鋼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碧霞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俊良
- 即被告
- 松穎營造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陸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