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81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慶言
- 訴訟代理人
- 吳佩蓉
- 被告
- 洪瑜君即愛蕾咪服飾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