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補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鄭明芳即明聿企業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112號 原 告 鄭明芳即明聿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光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子恆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3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黃家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