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286號
- 原告
- 鴨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榮
本件原告與被告青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7,5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